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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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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1-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1总 ?则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2术 ?语2.0.1历史文化名城 ? city? ?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2.0.2 ?历史城区 ? ? urban area? ?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2.0.3历史地段 ? ? area? ?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 ? ? area? ?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2.0.5 ?文物古迹 ? ? and sites? ?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2.0.6 ?文物保护单位 ? ? and sites? ?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 ? ? ? ?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 ? of his-toric citv? ?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

2.0.9 ?建设控制地带 ? ? area? ?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2.0.10 ?环境协调区 ? ? area? ?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保护自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2.0.11 风貌 ? ?? ? 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2.0.12保护建筑 ? ? ?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2.03历史文化名城3.1一般规定3.1.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应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3.1.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3.1.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3.1.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3.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认。3.1.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3.1.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3.1.8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3.1.9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的其他地区,应考虑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3.2保护界线划定3.3.3建筑高度控制3.3.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筑高度。在分别确定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视线通廊内建筑高度、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内建筑高度的基础上,应制定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控制规定。3.3.2对历史风貌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名城应确定更为严格的历史城区的整体建筑高度控制规定。

3.3.3视线通廊内的建筑应以观景点可视范围的视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度控制要求。视线通廊应包括观景点与景观对象相互之间的通视空间及景观对象周围的环境。4历史文化街区4.1一般规定4.1.1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 2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上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 3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hm2;? ? 4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4.1.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严格保护该街区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对保护区内的街巷和外围景观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4.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按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并分别提出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改善与整治的规定,调整用地性质,制定建筑高度控制规定,进行重要节点的整治规划设计,拟定实施管理措施。4.1. 4历史文化街区增建设施的外观、绿化布局与植物配置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4.1.5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包括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的内容。4.1.6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应依照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进行管理。

4.2保护界线划定4.2.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界线的划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定位1文物古迹或历史建筑的现状用地边界;2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3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4.2.2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1-2005,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控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6条的规定。4.2.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界线划定和具体规划控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3.2.2、3.2 3、3 2 4条的规定。4.3保护与整治4.3.1对历史文化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的保护价值按表4.3 1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计。? ? ?? ?表4 3 l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构)筑物一览表状况类别序号名称或地址建造时代结构材料建筑层数使用功能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备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 ?▲▲△▲▲▲△△△注:1▲为必填项目,△为选填项日,? ? 2备注中可说明该类别的历史概况和现存状况。4.3.2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计。

4.3.3历史文化街区内所有的建(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按表4 3.3的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 ?? 表4 3.3历史文化街区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分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一般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保护与整治方式修缮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改造拆除? ? ? 注:表中“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建构筑物”和“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 ? 是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以外的所有新旧建筑。4.3.4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4.3.5历史文化街区内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的保护方式应为修缮、维修。4.3.6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的整治方式应为整修、改造。4.3.7历史文化街区外的历史建筑群的保护方式应为维修、改善。4.3.8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建筑的再建设,应符合历史风貌的要求。4.4道路交通4.1.1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4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4.4.2历史文化街区应在保持道路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基础上,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

4.4.3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的断面、宽度、线型参数、消防通道的设置等均应考虑历史风貌的要求。4.4.4从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上应避免大量机动车交通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交通结构应满足自行车及步行交通为主。根据保护的需要,可划定机动车禁行区。4.4.5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应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1-2005,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禁设加油站。4.4.6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应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4.5市政工程4.5.1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工程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 5节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4.5.2历史文化街区不应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4.5.3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4.5.4当市政管线布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应采取共同沟、增加管线强度、加强管线保护等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技术论证后确定管线净距。4.6防灾和环境保护4.6.1历史文化街区的防灾和环境保护规划应符合本规范3 6节的规定,并对限制性内容的限制程度适度强化。4.6.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应设立社区消防组织,并配备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径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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