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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5件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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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布5件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1月10日下午,江苏省检察机关召开开展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件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国中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围绕共抓长江大保护、助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强化湖泊流域水岸系统治理、探索海洋生态保护检察路径等方面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江苏省发布5件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坚持司法为民,共办理涉水公益诉讼案件743件,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27处,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70余公里,督促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2.9万吨,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5000万余元。

围绕守护一江清水,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长江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46件。在最高检对长江船舶污染问题一事立案后,江苏专案分组认真推进办案,沿江八市检察机关摸排线索19条,进行公益诉讼立案10件。省检察院还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针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强化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为加强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联动,省检察院组织了“沪苏同行·守护长江”活动,邀请部分全国、上海市、江苏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调研视察。同时,全省检察机关积极推进“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试点,招募志愿者1875人,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线索提供、检察听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助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围绕建设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以生态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为抓手,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共办理涉大运河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19件。围绕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沿河八市检察机关成立“大运河保护联盟”,签署《关于建立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联动协作保护机制》。

为强化湖泊流域水岸系统治理,全省检察机关注重流域协同治理,共办理涉湖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55件,推动解决围湖造地等问题。沪苏浙、苏鲁豫皖、苏皖检察机关分别会签了相关协作意见,加强流域协同治理。围绕违反湖泊管理规定占用湖泊空间造地以及侵占湿地等行为,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生态修复及淤泥处置等工作,推动解决围湖造地、侵占湿地等问题。

在加大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海洋强国建设的过程中,全省检察机关积极作为,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办理涉海洋保护公益诉讼案件98件,通过探索创新海洋生态修复方式、研究补充鉴定标准等方法,不断探索海洋生态保护检察路径。

接下来,全省检察机关将结合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以公益诉讼检察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下是今天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

01

闭环管理,船舶生活垃圾转运不再“跑冒滴漏”

——督促规范长江船舶生活垃圾转运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2年7月,泰州市某区检察院在落实长江船舶污染治理专项工作中,对数家生产性港口码头、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服务企业进行了实地走访,发现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存在不规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某区长江流域年经停船舶数万艘次,产生船舶生活垃圾百余吨,主要由泰州某船舶服务公司负责接收转运。调查发现,该公司常年使用皮卡车将从沿江港口码头收集的船舶生活垃圾转运至住建部门垃圾中转站处置,非密闭运输方式造成垃圾遗撒、气味扩散。中转站接收过程中未对垃圾种类、数量等进行核查,存在将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进行非法处置的风险,容易造成二次污染。长江船舶生活垃圾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涉及海事、交通、住建等多部门监管,日常监管中各部门执法力度不一。

8月5日,区检察院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与行政机关开展座谈磋商, 9月7日,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督促船舶服务企业落实《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采用全密闭方式运输船舶生活垃圾,防止“跑冒滴漏”,对车辆安装行车记录装置,实施动态管控;督促垃圾中转站做好查验、计量,同步录制视频数据上报监管部门保存。行政机关认真落实检察建议并积极整改。目前企业已投入40余万元购置全密闭运输特种作业货车、安装了“GPS+北斗”定位系统并投入使用。企业、行政机关通过手机APP可同步跟踪转运车辆动态。垃圾中转站完善了船舶生活垃圾接收流程,增加了垃圾种类查验、数量核查、接收同步录像等管理措施。区检察院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靠港船主宣传垃圾回收公益性,引导应交尽交,并对辖区内7家船舶服务企业、11家垃圾中转站员工开展法律宣讲,增强合规意识。

加强长江船舶污染物防治是贯彻落实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具体实践。区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认真开展长江船舶污染治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流程,实现“接收转运处置”顺畅衔接,实现闭环管理。

02

保护世界遗产绘就运河之美

——督促保护刘堡减水闸遗址行政公益诉讼案

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传承运河历史文脉的重要之举。刘堡减水闸遗址位于扬州市某县境内的大运河东堤,始建于明万历十二年(1584年),是京杭大运河中最复杂的淮扬段水利工程的一部分,主要用于控制水位、保障漕运码头文化整改措施,于2014年被列入世界遗产,也是江苏省首批水利工程遗产。

2022年3月18日,公益损害观察员向检察机关反映,刘堡减水闸遗址存在管理不规范、环境污染等问题。检察机关经初步调查发现,遗址位处大运河河堤,因缺少防撞设施和船舶禁泊警示标志,曾2次遭受过境船舶撞击,坡岸墙体多处脱落;遗址场所日常管理较为松散、监控设备未正常运行;遗址旁边违规建有一座占地近2000平方米的砂石码头,日常生产缺少扬尘防护、防砂石流失等措施,砂石酸性腐蚀水下遗址,损害刘堡减水闸遗址的文化价值和大运河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益,检察机关遂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经诉前听证、圆桌会议论证,于4月19日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围绕刘堡减水闸遗址保护传承,设置外围水域警示牌2个、防撞装置8个、架设防尘网、完善视频监控,并制定季度开展水质检测计划。检察机关还会同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经督促,违规占地砂石码头已与属地政府达成拆除计划,正有序拆除。

大运河文化带的整体性与联通性是其作为国家名片的基础,文化带中的点、线、面与周边环境、运河母体是一个开放、统一的系统,刘堡减水闸遗址作为其中一个重要节点,具有文化遗产传承、运河生态保护、提升人居环境的多重价值。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进大运河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治理融合保护,保护世界遗产,绘就运河之美。

03

让“迷魂网”无处遁形

——督促保护黄河故道渔业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黄河历史上改道频繁,宿迁黄河故道作为一支地标性河流,当地政府致力于将其建设为绿色水美生态、富民增收、城乡一体、文旅结合的生态富民廊道。

2022年6月,宿迁乡贤公益诉讼观察员向检察机关反映,在黄河故道市区段,有群众在河道内使用地笼网逮鱼,一般晚放早收,对黄河故道内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检察机关认为,在黄河故道中放置地笼网的行为违法,破坏渔业资源,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月29日,宿迁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组织与行政机关磋商。行政机关在磋商会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召开全市河道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组织开展黄河故道渔业资源治理专项行动,共计开展执法巡查60余次,清理河道内各类违规网具490余张(顶),查办违法案件6件。9月,检察机关对整治情况跟踪监督 江苏省发布5件江河湖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邀请乡贤公益诉讼观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还与生态环境、住建等六部门制定了《黄河故道水环境保护乡贤公益诉讼观察工作联动反应机制》,深化黄河故道水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协作配合。

地笼网又称“迷魂网”“绝户网”,已被列入禁用渔具。由于地笼网网目小,大鱼小鱼一网打尽,破坏河内食物链。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清理“迷魂网”,保护黄河故道渔业资源,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04

让美丽湖湾更美丽

——督促整治破坏湖湾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

亮河湾坐落于太湖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是由青山、果园及太湖沿岸退渔还湖鱼塘组成的一道美丽湖湾,具有江南山水独特风貌,被列入太湖风景名胜区主要景源名录。2022年3月,无锡市某区检察院在比对太湖沿岸无人机巡航数据与卫星数据时发现,亮河湾太湖沿岸现场堆放大量建筑材料及渣土。经分析研判,区检察院于4月1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8年,某建材经营部未经管理机构审批建设码头,擅自填埋亮河湾太湖沿岸10050余平方米的鱼塘用于堆放砂石等建筑材料,自然岸线形态被改变,湖岸芦苇等水生植物被砍伐,核心景区景观与自然环境受到破坏,还影响太湖蓄水功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查处,恢复太湖蓄洪容量、土地原状、河容岸貌和核心景区自然景观。同时,检察机关还与有关行政机关在亮河湾召开磋商会,推进湖岸整改。5月27日,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回函,称占用的岸线已恢复原状,占用的土地已完成地块复垦并通过验收。6月23日,检察机关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并邀请志愿者就亮河湾非法占地整改问题进行现场踏勘。经综合评判,确认该地块被填埋的鱼塘已恢复蓄水库容,自然植物生态已逐步恢复。此外,检察机关还跟踪了解行政机关依法对建材经营单位行政罚款三万元。

自然景观的美妙可以愉悦人的眼光,人文景观的魅力可以调动人的想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整治湖湾岸线风貌码头文化整改措施,让美丽湖湾更加美丽。

05

金钱赔付不了怎么办 “互联网+”海洋生态环境劳务代偿办案模式被推广

——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5月,孙某某在海洋伏季休渔期码头文化整改措施,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7.19万元。连云港市某区检察院对孙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孙某某家庭贫困,无力支付7.19万元的海洋生态修复费用,检察机关决定向法院提出替代性修复的诉讼请求,并会同孙某某住所地村委会制定了湾滩环境巡护工作的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案。然而,又一个新的难题摆在了面前,如何监管孙某某的湾滩环境巡护工作?检察机关提出运用“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可视化监控孙某某每日劳务代偿的方案。2021年2月5日,某区检察院提出的孙某某承担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以及监管方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有利于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监管方案的落实,形成了受损生态替代性修复的“闭环”。2022年5月,连云港检察机关探索的“互联网+”海洋生态环境劳务代偿办案模式,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肯定,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

编辑 李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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